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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医保报销

2021-07-2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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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住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2、门诊

  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

二、芜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1、医院建议转外就医的,由经治医师填写信息,经医保办同意后,通过医保系统上传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外就医的,凭经治医师填写的转院申请,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系统升级后也将可直接在网上办理。

  2、危重病人需要先转诊的,应在就医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患者在办理转诊手续后的一年内,到转入医院进行治疗,无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

  3、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定点医药机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费用直接结算;未持卡结算的报销款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报销地点:

  社保卡,身份证

  报销地点:

  医院窗口直接报销

四、芜湖医保报销范围: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参保人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参保人必须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因参保人在异地定居或者常住异地,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温暖提示:以下情况不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整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有责任人员事故,治疗各种不孕(育)症和非功能矫形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市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芜湖医保报销对象

  芜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参保办理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注: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他特殊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入学、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主要包括: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人员。

六、芜湖医保报销对象及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条件

  1、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2、明确对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

  3、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和因自残自杀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七、芜湖医保报销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八、县区名称医保局地址经办机构地址:


县区名称
医保局地址
经办机构地址
无为市
无为市襄安路2号

职工医保中心:临湖路62号社保大厅2楼

农合中心:南门小十字街绣溪小学斜对面(农业银行后面)

南陵县
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交通局一楼

南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交通局大楼东侧

南陵县职工医疗保险和药品耗材管理中心:籍山镇籍山西路25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职工医保服务大厅

南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南陵县利民南路27号


镜湖区
镜湖区临湖路62号
医保中心:镜湖区市民服务中心
弋江区
弋江区利民路为民服务中心二号楼
医保中心:弋江区利民路政务服务中心
鸠江区
鸠江区祥盛路原社保大厅五楼(准备搬离,地址将变更)
医保中心:鸠江北路和鸠兹创业街交会处的雎鸠悦园综合楼
湾沚区
湾沚区芜湖南路延生段公共卫生大楼5楼

医疗保障中心(居民医保):湾沚区芜湖南路延生段公共卫生大楼一楼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临时经办地点):湾沚区芜湖中路农业银行二楼

繁昌区
繁昌区繁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医保中心:繁昌区繁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经开区

社保中心的居民医保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7号
三山经开区
三山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龙湖大道1号)
医保中心:三山经开区创业大街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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